对于<个人物权法>的一些疑问:请问老师及学校是否有权利没收学生的物品并不归还?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5/24 15:47:44
我是一个中学生, 因为最近学校出现了一些老师,或者是学校没收学生的手机, MP3,或者一些球拍等用品, 请问他们是否有这样的权利这样去做? 在<个人物权法>里面有这样相关的条例吗? 那如果有的话, 可以通过怎样的途径索取归还? 希望大家回答的时候把条例的内容,第几章,第几条,怎样规定也回答下来.

手机、MP3属学生的个人财产,学校无权没收,学校没收学生私人财物的,属侵权行为。

  但如果学生违批校规使用手机、MP3,学校可以依据校规的规定,暂扣学生的手机和MP3,但事后对学生教育后,需将手机、MP3等学生财物予以归还。

  参看《物权法》
  第一编
 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

 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,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、调解、仲裁、诉讼等途径解决。

 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、内容发生争议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。

 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。

 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。

 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、重作、更换或者恢复原状。

 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,造成权利人损害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,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。

 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,可以单独适用,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。

  侵害物权,除承担民事责任外,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,依法承担行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第二编 所有权

  第四章 一般规定

 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

学校不是行政机关,不能没有学生财产。但学生不应该将有关物品带进学校,另外,可要求学校返还,如协商不成,可诉讼,可向上级反映情况。